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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2-09-28 16:26:10    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院信息,發揮學院信息的服務功能,提高學院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國家有關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學院信息公開在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置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和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具體開展業務。

    第四條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設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擬訂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2.擬訂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

    3.編制學院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4.組織有關人員培訓;

    5.協調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

    6.會同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擬訂信息公開考核辦法,督促、檢查院黨委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第五條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設在院紀委(監察室)。主要職責是:對學院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

    第六條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同時安排專人,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以及與學院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聯系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 學院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做到程序規范、內容真實。

    第八條學院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校園安全穩定。各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及社會穩定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要采取積極的輿情疏導措施,正面引導,最大化降低或者消除負面影響。

    第二章公開內容與范圍

    第九條 學院公開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從其他組織獲取的有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部門應當在制作或獲取信息后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屬性的,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處理確認。

    第十條學院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1.學院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院領導等基本情況;

    2.學院章程以及學院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3.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5.專業設置,重點專業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實訓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人才培養工作評估結果等;

    6.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7.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人事爭議解決辦法等;

    8.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9.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學院經費來源、年度預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10.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院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11.對外交流與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學院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1.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3.尚處在討論、研究、審查過程中不宜公開的信息;

    4.法律、法規以及學院規定的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之外的其他學院信息納入依申請公開信息范疇。

    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學院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以網絡公開為主。

    1.門戶網站及學院相關網站;

    2.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

    4.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

    5.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條學院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根據需要,可授權各部門對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獲取的信息自行審查、自行公開。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完成信息制作或獲取信息后,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發布信息涉及其他機構的,應與有關機構進行溝通、確認,保證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變更的,應報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學院改革發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問題,要實行決策前信息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信息公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對應實行預公開的事項而未實行的,由學院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向院黨委反映,要求其實行預公開。

    第十八條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向學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的,應當填寫《青島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公開申請表》(下面簡稱申請表),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件等形式)向學院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信息,學院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不屬于學院公開職責的信息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構的,告知其該機構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6.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院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條 學院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學院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學院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經學院主要領導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院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向學院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如有證據證明學院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有權要求學院予以更正。學院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機構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學院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它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條 學院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山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編制學院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按要求及時報送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接受其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配合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認為學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或直接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核實屬實的,應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學院年度預算。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信息公開指南.doc

    附件2:信息公開目錄.doc

    附件3:保密審查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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